致龙族诸君: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

——我国家以世界之古国,居东亚之天府,实应绍汉唐之遗烈,作并世之先进。建国既已完成,比于世界历史,居独特之地位。

——盖并世列强,虽新而不古;希腊、罗马,有古而无今。惟我国家,亘古亘今,亦新亦旧,斯所谓“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者也。

 ——旧邦新命,然国尚不足强,民尚不足富,吾辈尚需淌汗耕耘,隐忍以行!

————Eric.G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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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掀起“工程质量监督风暴”

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正式拉开帷幕.
      9月13日,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正式拉开帷幕.今起,第一批8个检查组将奔赴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新疆等16个省区市,展开为期10天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此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是2001年以来建设部第一次开展的全国性质量大检查.据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检查与以往的质量检查相比呈现新的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责任检查;二是检查对象在原来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5方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将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也纳入了检查范围;三是在以往检查房屋建筑和大型公建实体质量的基础上,加入了对市政桥梁的质量检查;四是在以往主要检查结构质量的基础上,加入了建筑节能和抗震的内容.该负责人介绍说,此次检查每个省将抽查10个工程,其中9个房屋建筑工程、1个市政桥梁工程,受检工程以在建工程为主.
  据了解,此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分为两批,第一批为9月13日至23日,共8个检查组;第二批为11月1日至11日,共7个检查组.直接涉及城市公共安全的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和市政桥梁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是此次检查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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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检测机构将按分考核

北京将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打分
      记者从市建委获悉,北京将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打分,并根据积分情况给予最重撤回资质证书的处罚。
    为此,北京将建立全市统一的检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管平台,对检测机构、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并将记分和处罚、处理情况上传至动态监管平台,进行汇总和整理后,通过媒体公示。
    对不及格的单位,市建委将对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分别进行强制参加专业学习、建议检测机构撤换技术负责人等处理。对核查检测机构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3个月。复查结果仍不符合的,将依法撤回资质证书。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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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启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试点工作日前正式启动.
      今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将有望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近年来,北京处于城市建设大发展时期,住宅工程建设一直保持较大规模.在大量住宅建筑交付使用的同时,住宅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为此,北京市建委和市保监局决定试点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也称工程质量内在缺陷保险,是国际通行的建筑工程风险管理方式,可为建筑工程出现的主体结构与渗漏等问题提供风险保障.
      此次推行的工程质量保险,投保人主要是开发商.目前,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通常保留5%%左右的工程款不支付给施工单位,以作为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后,可以将这笔费用中的一部分,如3%%作为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基础费率.因此,不会增加工程造价.
  按照相关规定,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经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检查,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险期间内发生建筑主体结构、渗漏、设备、管线、装修、玻璃幕墙等质量问题,保险人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责任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赔偿.即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件,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向受害的业主进行赔偿,此后再向设计、勘察、施工、质量检查控制机构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此次试点,北京把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住宅项目中率先启动,在不断积累经验,完善相关操作流程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探索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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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北京 建筑工程质量 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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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定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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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部门规章是国家法律的一种。《立法法》未对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进行横向比较,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案时,如二者发生矛盾,要以省一级的地方性法规为判案依据,部门规章作为参照。 这造成了实际上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在客观上影响和制约了部门规章作用的发挥[2 ] . 例如,如果《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建设部令的形式颁布,则属于部门规章,而如果某省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则属于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应高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如果二者出现不一致处,就要以地方法规为准。

  《地方组织法》第51 条只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法定的一部分市的人民政府“, 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没有对地方规章同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制定中的关系做出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 条,地方规章同部门规章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执行中二者都要服从地方性法规,二者之间发生矛盾,要请国务院裁决。 有些省、直辖市、自治区已经以地方规章的形式颁布了相应的办法或规定,如《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就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人民政府令(第142 号) 公布。

  以上两种情况都使部门规章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这是我国的司法体制决定的。 根据调研情况,即使是司法人员也对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比较陌生,如对于涉及工程质量的司法解释,有些司法人员认为目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作为判案依据,他们并不了解二者的内容有些地方是冲突的。 而实际上前者的地位高于后者,也高于地方法规和规章,即司法判案时总要以前者作为依据。 这一方面是因为检测的法律法规近乎空白;另一方面也说明司法人员对检测行业的关注不足,而且涉及检测行业的司法诉讼也不是很多(实际情况是,凡是涉及房屋质量的纠纷,一般均要涉及检测,这方面的法制不完善可能是导致这类纠纷不能提起诉讼的原因之一) . 但是随着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这类诉讼案件必将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及时完善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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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行业法制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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