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检测机构必须与监督机构分离
作者:Eric.Gau 日期:2009-07-19
徐波指出,质量检测工作是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建立独立、综合、系统、公正的工程检测机构,在为工程质量提供科学的依据、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检测机构有别于监督检测,它属于提供社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该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建设部政策法规司正在审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以部令的形式出台,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确保检测质量。
徐波强调,当前,要认清并理顺工程质量检测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抽测的关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监督机构的监督对象。监督抽测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服务是不同性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它是不能收费的,因此,监督抽测不能作为监督机构继续设立检测机构并向监督对象收费的理由,而原有设在监督机构的检测力量,如要继续向社会收费,随着《办法》的出台,也必须成为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因此,继续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设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是难以为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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